|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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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1、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给付***、张志勤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社区(鑫福锦源)龙福鑫苑小区一楼面积为750平方米门面房。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如不能向***、张志勤给付门面房屋的,就按单价每平方米3040元予以补偿;2、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给付***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社区(鑫福锦源)龙福鑫苑小区一楼面积为589.69平方米门面房,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如不能向***给付门面房屋的,就按单价每平方米3040元予以补偿;3、驳回***、张志勤、***对***诉讼请求; 二、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张付彦、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张志勤、***违约金50万元; 四、驳回***、张志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张志勤、***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9480元,由***、张志勤、***负担14740元,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740元;二审张付彦、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43280元,由张付彦、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