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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玖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嘉丰织布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1、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给付***、张志勤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社区(鑫福锦源)龙福鑫苑小区一楼面积为750平方米门面房。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如不能向***、张志勤给付门面房屋的,就按单价每平方米3040元予以补偿;2、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给付***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郜营社区(鑫福锦源)龙福鑫苑小区一楼面积为589.69平方米门面房,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张付彦如不能向***给付门面房屋的,就按单价每平方米3040元予以补偿;3、驳回***、张志勤、***对***诉讼请求;

二、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张付彦、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张志勤、***违约金50万元;

四、驳回***、张志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张志勤、***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9480元,由***、张志勤、***负担14740元,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740元;二审张付彦、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43280元,由张付彦、湖北鑫福锦源车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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