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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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1037.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利息(含罚息)40357.94元、复利3679.98元;后续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8.36%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按固定年利率27.54%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后续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8.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