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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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振声科技有限公司 海天(泉州)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市蔚林木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振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0日期间按照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振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948元,由被告泉州市奇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泉州振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