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郑州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卓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08620.95元;被告常州新蓝天汇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3元,减半收取后4216.5元,由原告负担2001.5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