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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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1305087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0977068.5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7381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日利率0.08‰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186元,反诉费62304元,共计162490元,由上海宝钢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