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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垫资款36693659.89元,并以36693659.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二、被告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48730元。 三、原告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在29843659.89元范围内,对“生产研发中心工程”其承建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290450元,由原告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545元,被告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1905元。鉴定费45万元,由原告武汉鑫弘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被告武汉方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5000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