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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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 苏州海客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海客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意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押金6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上海意时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为908元,由被告苏州海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被告苏州海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6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