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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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5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2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815000元、利息123528.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8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18年11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92元,由***负担45823元(该款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由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6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92元,由***负担41146元,由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46元(该款***已经支付,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