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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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平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托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披露每日单位净值、期间信托利益分配情况、清算报告;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信托产品募集、追加、清算的资金账目、历史委托记录、历史成交记录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受托人报酬7万元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