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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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6100元。 二、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6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