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砂石款433970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2月25日起,以本金4339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被告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