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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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7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783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84元,***负担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