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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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划时代科技气体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38623.50元,向被告余建国支付保险金17411.06元; 二、被告余建国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已抵扣);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元,减半收取1796元,由被告余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