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东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舟山东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31500元,并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浙江舟山东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