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48429.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鉴定费损失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为154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