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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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兴国四通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襄汾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襄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9871.1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4000元。 三、鉴定费2500元,由***、临汾市兴国四通运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临汾市兴国四通运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828元,***承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