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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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衢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等合计110027.44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无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等合计10912.56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等合计157008.36元。 四、由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鉴定费共计22964.73元,扣除***已支付的64524.82元,实际应由原告***返还被告***41560.09元。 五、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8元,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负担183元,被告***、***负担23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