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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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诚(广东)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广东电缆”字样; 二、被告桂诚(广东)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广东电缆”字样; 三、被告桂诚(广东)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7712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4030元,被告桂诚(广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