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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青岛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6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至2017年7月6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青岛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4290元,由上诉人青岛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0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2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690元,由上诉人青岛某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69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09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