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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签证工程工程款1251232.11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251232.11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前述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6元,由原告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59元,由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77元;案件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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