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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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康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江西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绿洲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7000元; 二、被告南昌康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8945.19元; 三、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91114.23元; 四、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5389.9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被告广州市绿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61元,被告南昌康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负担4320元。 鉴定费2400元(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绿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680元(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告***、***、***、***负担720元(由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从应付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