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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869.28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合计2869.28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4000元、车载地瓜损失费37032元、施救费1200元、拖车费、拆检费1500元,合计737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第一、二项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621元,被告***、宁晋县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