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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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港口区国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国汇商贸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元。 上述义务,限上诉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国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义务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国汇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75元(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99.49元(上诉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国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共2,249.24元,由上诉人防城港市港口区国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