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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信用卡本金28399元、利息2754.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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