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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8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及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

二、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2000元。

三、驳回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8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焦作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84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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