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普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普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2013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5.125‰计算,此期间计算利息的本金数为730万元;2016年11月25日之后的利息均按月利率12.5‰计算,但是不同时期的本金数有变化,具体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以730万为本金数计算,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间以630万元为本金数计算,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以580万为本金数计算,2018年10月20日至还清之日以480万为本金数计算;截止2019年10月12日已支付的1852156.96元利息在执行时扣除); 二、被告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新乡市普嘉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在被告新乡市普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在9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元,由被告新乡市普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负担也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