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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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雏鹰集团(新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48497499.93元、利息48497.50元和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8497499.93元为基数,按照《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的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雏鹰集团(新乡)有限公司、***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30元,由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雏鹰集团(新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