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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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汕头市海虹涂料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海虹涂料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789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尚未履行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在被告还款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