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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莎车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茂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新疆茂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莎车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莎农信社贷字(2016)第1114号《社团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新疆茂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莎车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3元、利息2001865.6元;

三、被告新疆茂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莎车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以********.93元为基数,月利率为8.574999‰,以2019年2月14日为起息日计算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90473.73元,合计395473.7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新疆茂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莎车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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