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7842元及利息24295.54元(截至2020年6月2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1.2375‰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至付清本息之日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