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为3695.90元,次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之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40000元范围内对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