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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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星光闪耀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317号 申请人:贵阳星光闪耀装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华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阳星光闪耀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星光闪耀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2795.02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0年06月29日,本院依法向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黔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292795.02元。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317号案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