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镇安县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8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25896.75元,合计赔偿434696.75元; 二、被告***、镇安县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7974.46元(在被告***垫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6.00元,由原告负担737.00元,被告***、镇安县久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