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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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东莞市桥头中彩喷画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1334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桥头中彩喷画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元,由原告东莞市桥头中彩喷画店负担15元,由被告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