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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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国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740000元; 二、被告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63746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14年8月23日起计至2015年7月30日止;以68873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至2016年7月22日止;以7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16年7月23日起计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