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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市绘锦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市绘锦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借款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罚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逾期年利率6.525%计算)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绘锦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如皋市不动产及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不动产【房屋他项权证号:苏(2016)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77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扣除第一顺位债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数额)在抵押范围(详见编号为皋商银【2016】第07261515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615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6530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5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0-09-05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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