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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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52545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计5162.5元,由原告***负担162.5元,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