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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青贸易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
嘉兴市晟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龙燕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对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91880000元及利息5853501.1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对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91880000元及利息5853501.19元,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嘉兴市东侧的不动产[权证号:嘉房权证秀洲字第××号、00××49号、00××50号,嘉兴国用(2010)第1852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5820000元范围内按《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信杭嘉银抵字第ZD0025号)的约定优先受偿;

三、对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91880000元及利息5853501.19元,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嘉兴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的2017房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17960000元优先受偿;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履行时所担保债权已通过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应予扣减;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8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4843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53312元,由被告***负担531531元,其中嘉兴市龙昊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3581元、嘉兴市龙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7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4-22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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