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湛江市富晟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撤销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8)粤0823民初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湛江市富晟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湛江市富晟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