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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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埃尔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1808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80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3元,由被告新世纪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