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商业性贷款本金168115.75元及利息5493.79元(截至2020年6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168115.7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年利率5.488%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5493.7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年利率5.488%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488032.5元及利息、罚息6571.01元(截至2020年6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488032.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上浮10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复利(以6499.7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上浮10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