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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172706.9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72142元,余款100564.97元由被告***赔偿。由于被告***已为原告支付98449.67元,故需再赔偿原告2115.3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迎宾支行,账号:62×××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