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贷款期间利息2,17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贷款利息(以贷款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87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9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