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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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润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润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至2019年6月26日利息为1880802.78元,之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润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南昌润建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就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西湖区H2-XX1、西湖区H2-XX2、西湖区H2-XX3、西湖区N2-XX4、西湖区N2-XX5、南昌县XXX号地下车库[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XX8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XX5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XX4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XX6号、赣(2017)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XX3号、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X1号记载的抵押物为准]和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县XXX1号[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7)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XX9号记载的抵押物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24元,由被告南昌润建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14×××42,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时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