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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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运达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那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运达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那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17299.57元(直接付至苏州那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黄埭支行51×××70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6元,由被告江苏运达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