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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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瑞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9458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9日起以945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瑞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瑞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被告深圳市利迅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富程瑞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瑞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负担160元、由三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