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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348420.53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7421.39元; 三、被告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赔付原告***40649.1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6314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16元,由被告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以上赔偿款付至原告提供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沾化富国支行 账户******** 户名:***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