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2725.9元[3998.10元÷(3998.10元+4301.06元+6368元)×10000元]、误工费7,0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90.54元,[(3998.10元-2725.9元)×70%]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175元,由原告***承担75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