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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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01933.47元;另外因被告闵鑫垫付款项,案件款到账后直接向被告闵鑫进行支付8000元; 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5100元,合计603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