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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珉珂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592.21元、押金及保证金73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5892.3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二、被告杭州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元、诉讼保全费1050元,合计3472元,由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3)。原告无锡市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万亚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万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无锡市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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